Article 23
Amended直接从河流、天然沼泡和地下取水,应当办理取水许可。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和管理。
(一)下列取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 在碧流河、复州河、英那河上取地表水或者日平均取地下水三千立方米以上的;
2. 跨区(市)县取水的;
3. 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以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取水的;
4. 市辖区域内取用地热水、矿泉水的;
5. 市地下水资源保护区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
6. 在承担城市供水的水库内取水的。
(二)在区(市)县管河流上取地表水或者日平均取地下水不足三千立方米的,由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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