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损坏、污染和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

(一)挖沟、截水、取土、采石,利用公路、公路边沟进行灌溉或者排放污水,填埋、堵塞、损坏公路设施,利用桥梁、边沟筑坝蓄水、设置闸门;

(二)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和随意停放车辆,堆放物品,倾倒垃圾和废料,积肥、制坯、种植各类作物;

(三)运输车辆散落物品或者载物拖地行驶;

(四)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及公路标志;

(五)在公路桥梁及隧道内铺设输送易燃、易爆和有毒气体、液体管道及其他类似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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