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Repealed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治理能力的乡镇企业。

除前款规定外,转移对环境有污染的生产设备、工艺、原材料的,转移单位或者个人必须负责防治污染设施的配套建设;接受转移的企业必须在接受转移后15日内报所在地环保部门备案。

禁止乡镇企业采用国家已明确规定淘汰的生产设备。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