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8

Amended

建设项目未经批准擅自投入试生产或擅自延长试生产期的,由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生产,限期补办手续;不停止试生产或逾期未补办手续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试生产期间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污临时许可证规定或造成环境污染事故,不停止试生产的,由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生产,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试生产期间因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污临时许可证规定或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停止试生产后,未经批准擅自恢复试生产的,由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生产,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