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并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

市人民政府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制度。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