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噪声、辐射等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和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产生者(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按规定的内容和时限如实申报。产生危险废物的,还必须同时报送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排污申报时,其申报数据应以监测结果为依据。污染物无组织排放以及由于其他原因不便监测的,按国家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