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从事下列行为的,应当征得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同意:
(一)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
(三)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等设施的;
(四)在大中型公路桥梁1000米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建设浮桥、围垦造田、抽取地下水,以及修建影响或者危及桥梁安全设施的;
(五)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
(六)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
(七)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
实施本条第(一)、(二)项建设工程和修建设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本条第(五)项规定的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机具在公路上行驶的,还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线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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