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Repealed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履行各自职责,保障妇女各项权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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