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Chapter 3 职业教育的实施Article 14Repealed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应当举办或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协调、指导本行业的企业、事业组织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鼓励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