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乡人民政府、森林公安机关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封山育林地、幼林地放牧的,除赔偿损失外,按每次羊单位以1元至3元的罚款;

(二)毁坏树木的,赔偿损失,责令限期补种;故意毁坏的处以被损失树木价值三倍至五倍的罚款;

(三)在成林地、幼林地、封山育林草区开垦、挖沙、采石、取土、采樵、采种、挖药材和其他活动,致使林地受到破坏的,按破坏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0元的罚款;致使林木受到损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至三倍的树木,并处以毁坏林木价值一倍至五倍的罚款;

(四)非法占用林地或者随意改变林地使用性质的,责令恢复原状,处以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五)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责令限期归还,恢复原状,并依照前项规定处罚;

(六)毁坏林业设施的,责令赔偿损失,处以损失价值二倍至五倍的罚款;

(七)滥伐林木情节轻微的,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处以林木价值二倍至五倍的罚款;

(八)盗伐林木情节轻微的,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补种盗伐株数倍的树木,处以林木价值三倍至十倍的罚款;盗伐、滥伐和故意毁坏林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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