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Amended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治安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做工、务农、放牧、经商的;
(三)利用宗教干预、妨碍义务教育,寺院接收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入寺学经的;
(四)在学校传播淫秽物品或向学生灌输迷信思想的;
(五)在学校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或煽动、组织他人到学校谩骂、侮辱、威胁、殴打教职工和学生的;
(六)破坏、侵占学校校舍、场地和其它设备、设施的;
(七)违反义务教育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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