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

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中小学的规模、办学形式、教学内容和招生方案;

(二)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本地区中小学校的开办、合并、搬迁、停办等布局调整意见;

(三)负责本辖区内教师的招聘、交流、培训、考核、资格认定、职称评定和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考核工作;

(四)管理中小学的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改革学校内部管理体制,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定期组织进行质量检测和评估验收;

(五)监督教育经费的管理、使用;

(六)在省、州编制部门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内,根据生源增长情况,向编制部门提出增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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