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Repealed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提交大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提交大会表决。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议案应当写明要求解决的问题、理由和方案。并须在大会主席团决定的截止日期前提出。

列入议程的议案,会议应当作出相应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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