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合同履行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工程工期延长或者经济损失的,法律、法规有规定或者合同有约定的,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处理;没有规定或者约定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一)勘察、设计、施工条件或者工程地质条件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

(二)增加工程内容或者提高建设标准的;

(三)采购或者使用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不合格或者型号不符合合同

约定的;

(四)总包、勘察、设计、施工、中介服务的组织管理工作失误的;

(五)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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