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推进城乡植树造林,绿化、美化环境。

每年4月为全县植树造林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部队、城镇街道、寺院以及农村集体、个人应当大力开展植树造林、种草,搞好街道和庭院绿化、美化。

鼓励县内外企业事业组织、集体、个人通过承包、租赁、购买宜林“四荒地”,进行造林绿化。通过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或者购买“四荒地”造林的,林地所有权不变,林地使用权和营造的林木归造林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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