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天然林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防护林等公益林,只准进行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
国家建设需要采伐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单位所有林木、村集体林木、村民承包集体林木和私有成片林木的采伐,实行限额采伐,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缴纳育林费。村民采伐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育林费收取办法是:国有林按实际采伐木材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征收;单位、集体和农民采伐第四款所规定的林木,按每株1元收取。育林费纳入森林植被恢复费中统一专户管理。
采伐林木必须按照伐1栽3的规定更新造林,保栽保活。限期内未完成的,全额收缴更新造林费用,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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