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自治县、乡人民政府建立护林防火机构和护林联防组织,落实防火责任制,加强护林防火工作。

自治县重点防火区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发生森林火灾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扑救,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护林防火机构;当地人民政府和护林防火机构必须立即组织力量进行扑救,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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