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县城主、次街道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
(二)小巷、城乡出入口、居民楼院由社区(居委会)负责;
(三)车站、广场等公共场所、公共绿地、集贸市场、停车场及公路沿线,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四)城区河道的保洁,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五)邮亭、商亭(店)、摊点、护栏广告的卫生责任,由经营者负责;
(六)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者负责;
(七)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不清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责任人。
Local Regulations ·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