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县城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或者悬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市容管理的规定;

(二)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和其它设施上涂写、刻画;

(三)未经批准,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和其它设施上张贴、悬挂宣传品等;

(四)不得擅自沿街散发印刷品广告;

(五)不得从阴阳台、窗口向外泼水和抛弃杂物;

(六)单位、住户或者商铺不得将垃圾通道口和排烟孔、污水口、厕所出粪口等朝向街道或者公共场所,已设置的应当限期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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