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Amended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地点发生变化,或生产规模、占地面积变化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部门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主要工程措施的位置、形式、类型发生变化,废弃的渣、石、土等存放地变更,植物措施类型、面积变更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5年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重新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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