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Amended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警告,限期纠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暂扣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

(一)违反有关规定接纳中、小学生和其他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的;

(二)超出批准的项目或者规定的营业时间开展经营活动的;

(三)未参加有关部门依法组织的培训的;

(四)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项目或者经营地点,改建、扩建、合并或者分立文化经营场所,事前未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审批手续更换许可证的;

(五)经营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6,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