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宜林荒山荒地和其他宜林地区,组织植树造林。
个人承包的宜林荒山荒地,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植树造林。期限届满未造林绿化的,按合同规定处理,并由发包方收回荒山荒地,负责造林。
城市建设和公路、铁路、水利、工厂、矿山等各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应把造林绿化纳入工程建设规划,统一实施。
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城乡居民发展庭院林业经济和开展庭院绿化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