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是自治州的审判机关。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是自治州的法律监督机关。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并对甘肃省人民检察院负责。
自治州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从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人选。决定的代理检察长,须报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和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和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藏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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