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自治州的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的布告、公章、商标、票据、证件和标牌等,应当使用藏汉两种文字。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设立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规范使用藏语言文字,促进藏语言文字的健康发展。

自治州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在评定职称、晋升技术等级考试考核中,可由本人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中选用一种。

Local Regulations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