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自治州人民政府州长、副州长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州州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从自治州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中决定代理人选。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副州长的个别任免。
自治州人民政府的秘书长及各工作部门局长、主任,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自治州新一届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自治州人民政府的秘书长、局长、主任。
自治州人民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各工作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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