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由行为人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或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妨害妇女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阻止女性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

(三)违背国家招生规定,拒绝录取女性、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或对女性附加限制入学条件的;

(四)依法应当录用而拒绝录用或提高录用标准或对妇女附加不合理录用条件或作出歧视性规定阻止妇女就业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安排妇女从事禁忌从事的劳动;

(六)强迫妇女生育的;

(七)殴打、虐待、侮辱、遗弃妇女的;

(八)对妇女负有扶养、抚养、赡养义务而拒绝履行的;

(九)包办、买卖、干涉妇女婚姻的;

(十)违反本条例或国家户籍管理规定,阻挠妇女选择落户、居住地或强行迁出妇女户口的;

(十一)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家庭暴力的;

(十二)侵害妇女其他合法权益的。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