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结婚或离婚妇女有权根据户籍管理规定,选择落户地点并享有和当地村(居)民同等的权利。

农村妇女与城镇户口的男子结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户口可以保留的,户口所在地(村)应允许保留户口,并享有与当地村民同等的权利。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