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Amended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保持密切联系,采取座谈、走访、接待来访等多种形式,听取和反映 选民的意见和要求,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定期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代表不在原选区居住或者不在原选举单位所在地工作的,应当适时到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参加代表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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