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Article 18Amended代表进行调研、视察时,有关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回答询问。代表参加视察形成的报告,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转交有关机关或者组织。对报告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向代表反馈。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