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Amended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湿地,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
(一)有代表性的自然湿地生态系统区域或者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湿地生态系统区域;
(二)珍稀、濒危物种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三)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鸟类及其他候鸟的主要繁殖地、栖息地或者主要迁徙停歇地;
(四)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浅海、潮间带和沿海低地。
管理湿地自然保护区所需经费,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县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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