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Repealed申请设置各类社会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具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流动资金和医疗设备;
(三)在城区、县政府所在地开设社会医疗机构的,执业人员须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注册后,经省级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青海省社会办医、个体医疗机构医师执业注册考试合格证书》,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
(四)在乡(镇)政府所在地开设社会医疗机构的,执业人员须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在村开设社会医疗机构的,执业人员须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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