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3

Repeal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和地区履行生态文明建设职责,完成生态文明建设目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范生态保护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和完善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制度,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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