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Amended

在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破坏、挖掘、买卖被保护的地质遗迹的;

(二)进行采石、取土、采矿、砍伐以及擅自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的;

(三)擅自采集、挖掘标本及化石的。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