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Article 4In force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师工作。县(含自治县、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由举办者在当地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有关的教师管理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