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Repealed

市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或区县(自治县)城市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定期对用水单位核定年度用水计划,并下达季度用水计划指标,按月考核,实施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管理。

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机构和区县(自治县)城市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所需计划用水单位的月用水资料和城市供水统计报表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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