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Repealed

城市供水企业和供水设施权属单位应保持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更新、改扩建供水设施确需临时停止供水的,应于二十四小时前通知用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城市供水企业和供水设施权属单位应及时通知用户并向市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县(自治县)城市供水节水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同时积极组织抢修,根据工程量限时恢复正常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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