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Repealed下列公物必须委托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企业拍卖:
(一)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行政事业性收费费款的物品;
(二)审判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
(三)检察机关依法追回的物品;
(四)政府直接或间接融资取得的抵债物品;
(五)公路、公安等部门获得的无主物品;
(六)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由财政资金购置,按有关规定需变卖的物品;
(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交往和外事活动中,接受馈赠,按规定需交公变卖的物品;
(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须委托拍卖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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