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或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按前款规定申请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者非法人其他组织资格证明、公民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三)与被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签订的补偿协议;
(四)拟占用或者征收、征用的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五)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及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核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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