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环保、水利、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公安、气象、工商行政管理、建设、交通、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的有关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国有农牧场应当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所属草原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并接受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7,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