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Amended在草原上修路、修筑地上地下工程、勘探、钻井、旅游等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作业方式进行:
(一)临时占用草原三十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二)临时占用草原十公顷以上不足三十公顷的,由州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三)临时占用草原不足十公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临时占用草原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草原承包经营者或者草原使用者一次性补偿,并向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7,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