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Repealed

旅馆业、保健服务业、文化娱乐业、饮食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较轻的,按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从重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