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自治县依法保护境内资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上级国家机关申请办理探矿权和采矿权,勘探或开采境内矿产资源时,应事先征得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同意。

境内的水能、矿藏、土地、草原、林地等自然资源实行有偿开发使用制度。有偿使用费的征收范围和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从自治县境内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费的省留部分全额返还自治县,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由自治县自主安排使用。

自治县新增的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上缴省的部分,享受上级部门随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全额返还的优惠政策。

境内的工矿企业应当合法生产经营,保护矿区及周边的生态环境。破坏和污染的地质地貌,要实行治理和恢复;占用或污染土地、草原、林地的应依法赔偿。

境内的矿产资源实行保护性开采利用,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无证开采,乱采滥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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