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Amended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属于劳动争议范围的事项,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一)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被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或者受到打击报复,或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未征得本级工会、上一级工会同意,调动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的工作岗位,或者擅自变更、解除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任期劳动合同,或者不按规定延长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任期劳动合同的;

(三)不按规定支付工会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及其他福利待遇的;

(四)侵占、挪用或者任意调拨工会财产、经费,或者侵占工会经费、财产拒不返还的;

(五)拒绝向同级工会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施的;

(六)侵害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其他合法权益的。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7,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