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Amended

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之一的,工会有权进行调查,并代表职工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一)拒绝签订或者不履行劳动合同和聘用合同的;

(二)克扣、拖欠职工工资,或者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或者违背职工意愿加班加点,或者加班加点不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四)不提供或者不按规定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五)不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

(六)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的;

(七)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八)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扣发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和聘用合同的;

(九)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7,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