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Amended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有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参加。其他公司制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建立职工董事或者职工监事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侯选人。
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职工监督;对公司重大问题行使参与决策或者监督权时,应当事先征求职工和工会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中没有职工代表的,董事会在研究有关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7,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