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自任职之日起,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自动延长至任职期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企业、事业单位辞退担任工会委员职务的职工,应当事先征求同级工会的意见;辞退担任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职务的职工,应当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7,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