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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