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补交河道采砂管理费;逾期不缴纳的,从结算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超过一个月不缴的,加倍收缴滞纳金;超过两个月不缴的,除吊销许可证、追缴全部应缴管理费和滞纳金外,可以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和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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