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国防教育应当根据不同教育对象的特点,分别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的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通过各类干部学校、培训班及其他方式进行;

(二)对民兵、预备役人员,通过政治教育、军事训练、组织整顿等方式进行;

(三)对高等院校、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的学生,通过课堂教育、军训或其他方式进行;

(四)现役军人的国防教育,由所在部队根据军事机关的规定组织进行;

(五)对初级中学和小学的学生,结合各学科教学和课外活动进行;

(六)对其他公民,结合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拥军优属、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征兵工作、人防建设、庆祝重大节日等活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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