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机关。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缴费数额核定、待遇支付等具体业务工作。

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监督检查,负责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管理和审核社会保险编制的预、决算。

发改、卫生、药品监督管理、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审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进行审计监督。所在地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2